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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从事装备生产制造任务的法律许可,其中一类生产许可项目或产品由国防科工局组织审查,二类生产许可项目或产品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军品科研生产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实行军品订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军品科研生产中法制和秩序的重要体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通过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资格的行政行为。
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提高现场审查工作效率,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专家审查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组织现场审查的国防科工局有关司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
负责组织现场审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专家审查组正确履行现场审查职责,并对专家审查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现场审查廉洁、公正和客观。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中选定参加现场审查的专家;总装综合计划部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产品)范围,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确定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专家审查组人数根据许可申请事项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10日前将现场审查计划草案通报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5日前将现场审查通知发至申请单位。
第七条申请单位收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申请单位对现场审查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
第八条专家审查组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附件1)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评定。
第九条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1.)审查评分。专家审查组应当按照《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进行评分,并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以下简称《现场审查评定记录》,附件2)。
(2.)召开每日情况沟通会。每个审查工作日结束后,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召开专家审查组沟通会,交换审查意见,协商有关情况,并根据当日审查情况对次日工作做出布置、调整,重大问题应当向许可现场组织部门报告。
(3.)召开现场审查末次会议。现场审查结束时,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军品科研、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现场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第十条在现场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发现申请单位故意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重大事实或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审查目的不能实现的,专家审查组应当向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提出中止现场审查的建议,并书面说明理由。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决定中止现场审查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通报中止现场审查的理由。
第十一条专家审查组应当对申请单位作出现场审查意见,并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应当包括: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协助专家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资料汇编》(以下简称《资料汇编》)一式3份,并送交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资料汇编》应当包括:
第十三条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对送交的《资料汇编》进行复核,在经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签署意见后,提出许可发放的建议,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5日内将《资料汇编》分别报送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装备综合计划部。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5年1月16日发布的《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部军〔2005〕15号)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法〔2005〕557号)同时废止。
申请须知:
1.申请书须知
2.申请单位须在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复印无效)。
3.根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涉密程度,按规定确定密级,并标注于申请书封面右上角。
4.单位名称,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证书中的名称。不要填写单位简称。
5.单位其他名称,应填写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代号的规范名称。无代号或已经撤销代号的单位填写“无”。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地址,应填写许可(产品)的科研生产场所地址。有多处场所的,应逐一填写。
7.经济性质,应填写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单位类型,如: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事业法人,国有控股/企业法人,非公有制/企业法人等。
8.联系电话,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9.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产品),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产品)目录(2015年版)》中所列的(产品)进行填写。
10.军品产值,指当年生产的属于武器装备或用于军事目的,交付给军事部门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对外军贸的工业产品总值。
11.人员构成一栏中,在岗职工总人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2.获得科技成果数量,应填写截止到申请日期时,本单位获得的科技奖励的数量。
13.其余各栏目填写说明标注在各栏目中。